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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煤矿百日安全大整治的通知

来源: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日期:2017-09-25 16:45    (点击: )
【字号:

陕安委办〔2017〕77号

各产煤市、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政府,省煤管局、陕西煤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公司、陕西能源集团公司、陕西省益秦集团公司、陕西延长石油矿业公司、陕西有色榆林煤业公司、神华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为了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集中整治煤矿安全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煤矿集中开展煤矿百日安全大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时间

从9月20日起至年底。

二、整治重点

(一)超层越界开采、开采保安煤柱、不在批准区域开采、图实不符、假密闭、假工作面等问题。

重点矿井:“楼上楼”开采矿井、大矿周边矿井、周边有公共资源矿井、以往有过超层越界开采问题或反映矿井。

(二)整合改造、技术改造、机械化改造矿井不开工建设、不按设计施工、以建设为名非法违法生产、严重超工期建设等问题。

重点矿井:整合改造、技术改造、机械化改造矿井中进行过设计变更、延长过试运转和建设工期的矿井。

(三)以停产停工或整改为名非法违法生产、明停暗开、昼停夜开等问题。

重点矿井:停产停工矿井、安全整改矿井。

(四)无资质、无能力、假资质、挂靠资质企业托管煤矿,承包、分包煤矿生产或工程问题。

重点矿井:被托管煤矿,有外包生产、工程队伍煤矿。

(五)采用房柱式、硐室、巷采等淘汰工艺开采问题。

重点矿井:榆林、渭南、延安地区民营煤矿。

(六)瓦斯抽采不达标、无风微风作业、违规串联通风,使用风帘、风帐、采用局扇通风采煤问题。

重点矿井: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渭南、延安、咸阳民营煤矿。

(七)开采侏罗纪煤层未制定防治水措施或措施不落实,老窑水、火烧区情况不明问题。

重点矿井:彬县、旬邑县、麟游县、黄陵县、耀州区、铜川矿业公司矿井,渭南地区、榆阳区民营煤矿,神木市、府谷县矿井周边有明盘项目煤矿。

(八)榆林地区矿井大面积悬顶问题。

重点矿井:有房柱式开采问题矿井、井下有悬顶区(包括采空区)矿井。

三、组织领导

省上成立由省煤管局、陕西煤监局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参加的煤矿百日安全大整治领导小组。各市县政府和煤矿企业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任组长的煤矿百日安全大整治领导小组,要落实排查工作责任,精心谋划、精心安排、精心组织,全面加强煤矿百日安全大整治领导,扎实组织开展大整治工作。

四、整治安排

煤矿百日安全大整治工作分企业自查自改、集中排查查处和巩固提高三个阶段进行。

(一)企业自查整改(9月20日至10月10日)

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对照安全大整治内容要求,制定大整治方案,开展全面自查整改。对查出的隐患、问题逐条登记造册,逐条制定整改方案,按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求认真整改。

(二)集中排查整治(10月10日至11月20日)

1.省煤管局会同陕西煤监局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参加,对市县和企业组织开展百日安全整治情况全面督查。

2.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煤管局、陕西煤监局、省公安厅参加,组织对市县超层越界排查查处情况督查。

3.市级政府组织对省市两级监管煤矿进行全面查处,会同县级政府对重点矿井(见附件)和市上认为应列入重点排查矿井集中排查查处,对县级政府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办。

4.县级政府对本级政府职责范围内监管矿井全面排查查处。

5.中省煤炭企业集团组织对所属矿井全面排查查处。

(三)巩固提高(11月21日至12月31日)

1.煤矿企业对照大整治查出的问题和整治情况,完善管理制度和措施,严防同类问题重复发生。

2.省市县三级领导小组组织,采取突击检查、明查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大整治工作“回头看”,重点检查问题隐患整改和企业预防措施制定落实情况。

五、整治措施

(一)强化执法和问责。对排查整治和巩固提高阶段查出的问题隐患,不仅对问题隐患要督促整治到位,同时要对负有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的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二)停产停工整治一批矿井。安全大整治期间,对停产停工矿井,不得再组织复产复工验收;对列入今年关闭退出计划矿井,由县级负责,9月底前必须关闭到位;对整合改造、技术改造、机械化改造矿井中手续不全或过期、严重超工期的,要责令全部停工整改;对30万吨/年以下矿井、存在重大隐患未整改到位矿井、在建矿井中建设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双带班”制度不落实的矿井等,要责令全部停产停工整改。

(三)落实包矿盯守工作。结合安全大整治工作,各市县和中省煤炭企业集团要组织业务能力强、作风过硬的专业人员,从9月20日至年底,对管辖煤矿,每矿派驻3至4人,由单位负责人带队,落实盯守包矿责任和保障措施,24小时驻矿安全盯守。

(四)严格煤矿分类管理。各县对停产停工矿井,要停止供电、停供火工品,确保停实停死;对安全整改矿井,要落实整改方案和措施,限制供电、限供火工品,确保认真整改;有超层越界开采、假工作面、假密闭等“五假五超”问题反映的矿井,先责令停产停工,再落实问题从严查处打击;对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双带班”制度不落实的在建矿井,要一律责令停工整改;对各类改造矿井要认真落实建设不生产规定,严厉打击边建设边生产行为。县级煤炭管理部门要结合安全大整治工作,组织开展立井施工矿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吊盘、罐笼、绞车、井筒管线等设备设施,严防在建矿井发生事故。

(五)加大事故矿井惩处力度。对安全整治不力,年底前发生事故的矿井,取消矿长任职资格,并按《陕西省煤矿重大灾害防治规定》(陕安委〔2016〕11号),停产停工整改。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煤矿安全整治工作组织。各市县、煤矿企业要将煤矿百日安全大整治与当前开展的安全大检查相结合,安全大检查查出的重大问题和隐患要按大整治工作要求整治和问责,通过大整治促进安全大检查深入开展;要结合实际制定安全大整治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强化问责问效。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安排、亲自督促督查,分管领导亲自带队,全力抓好落实,确促煤矿安全大整治扎实开展。

(二)畅通问题线索渠道。市县政府、各级煤管、煤监、国土等部门要建立煤矿安全大整治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网址,鼓励职工、群众举报煤矿重大安全问题和隐患,多途径了解掌握问题和隐患线索。

(三)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按照“谁组织、谁带队、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原则,落实煤矿安全大整治工作责任。市、县政府和中省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单位煤矿百日安全大整治工作全面负责,参加部门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排查整治结果负责,排查组组长对本组的排查工作负责,煤矿主要负责人对大整治自查自改工作全面负责。

(四)严肃执法问责。各级各部门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要登记、造册,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责令停产停工整治,按上限处罚,对企业和监管部门责任人员问责处理到位;对煤矿安全大整治工作组织不力、责任不落实、检查执法不严格的部门、单位,要进行批评、约谈、通报;对工作不认真、失职渎职,甚至导致事故发生的,要倒查安全大整治工作中责任,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

(五)强化舆论宣传和曝光力度。要充分发挥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煤矿百日安全大整治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形成有力氛围。对存在重大问题或隐患、隐患整改不认真的企业,要在媒体上曝光、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和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

(六)做好信息上报。各市县和中省煤炭企业要建立信息上报制度,落实人员,每旬将煤矿安全集中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和进展报省煤管局、陕西煤监局,涉及超层越界等问题同时抄报省国土资源厅。9月底前统一上报每个矿井安全盯守人员名单。

附件:市政府重点排查整治矿井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9月20日


附件

市政府重点排查整治矿井

序号

检查内容

排查重点矿井

1

超层越界开采、开采保安煤柱、不在批准区域开采、图实不符、假密闭、假工作面等问题。

神木市、府谷县、韩城市、耀州区境内国有大矿周边民营煤矿、存在“楼上楼”开采矿井,周边有公共资源矿井,以往有过超层越界开采反映矿井。

2

整合改造、技术改造、机械化改造矿井不开工建设、不按设计施工、以建设为名非法违法生产、严重超工期建设等问题。

神木市、府谷县、韩城市、澄城县、白水县整合改造、技术改造、机械化改造矿井中进行过设计变更、延长过试运转和建设工期的矿井。

3

以停产停工或整改为名非法违法生产、明停暗开、昼停夜开等问题。

黄陵县、子长县、韩城市、澄城县、白水县停产停工、安全整改矿井。

4

无资质、无能力、假资质、挂靠资质企业托管煤矿,承包、分包煤矿生产或工程问题。

托管煤矿,有外包生产、工程队伍煤矿。

5

采用房柱式、硐室、巷采等工艺开采问题。

神木、府谷、韩城、白水、黄陵县民营煤矿。

6

瓦斯抽采不达标、无风微风作业、违规串联通风,使用风帘、风帐、采用局扇通风采煤问题。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韩城市、彬县民营煤矿,富县党家河煤矿、耀州区照金、秀房沟煤矿。

7

开采侏罗纪煤层未制定防治水措施或措施不落实,老窑水、火烧区情况不明问题。

耀州区、彬县、长武县、旬邑县、麟游县、黄陵县开采侏罗纪煤层煤矿,榆阳区采用条带式开采煤矿,神木市、府谷县矿井周边有明盘开采的煤矿,韩城市民营煤矿。

8

榆林地区矿井大面积悬顶问题。

神木市、榆阳区、府谷县井下仍有房柱式开采问题矿井。


   (信息公开形式:依申请公开)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9月20日印发